时间:2021-03-26 浏览:0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政府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条件,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的名称、住所和联系方式、采购标的、采购数量、中标、成交金额、质量或者服务要求、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方式、资金结算和支付办法、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其他供应商履行。采购人不得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其他供应商履行。
(四)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二、严格控制政府采购合同补充、变更等事项
(一)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二)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中止或终止。除《政府采购法》、《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外,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转让、中止或终止合同。符合变更、转让、中止或终止合同规定的,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三、依法公开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
(一)预算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合同有附件的,附件也应当一并公告。
(二)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按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工作,在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公告完成后视同完成合同备案。依法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在补充合同签订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备案采购合同。
四、依法组织开展合同履约验收
(一)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依法及时进行资金支付
(一)采购人应及时将合同款支付完毕。采购人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二)采购人应明确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比例。疫情期间,要求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比例,履约保证金的数额占采购合同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六、加大对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对采购合同公告、备案和履约验收等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并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部门预算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事项。对采购人不依法进行采购合同公告及备案,不按照规定组织履约验收,或不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等,财政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湖州市财政局
202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