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时间:2021-05-21   浏览: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中层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试行)》(浙审责〔20163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通过对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履职情况、其所在部门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监督、评价与鉴证的行为。

第三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学校各部门、学院的中层正职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第四条 坚持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相 结合。中层干部每三年审计一次。

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应按以下程序制定:

(一)每年年底,由党委组织部向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需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名单;

(二)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确定当年经济责任审计的中层干部名单;

(三)由审计处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六条 实施审计前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处发出对中层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委托书),审计处予以立项,依法实施审计。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立项后,审计处应根据审计工作量和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部署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依规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经济责任目标的完成情况,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情况,贯彻执行党、国家和学校有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推动本单位(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本单位(部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点审查各项收支是否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有无账外账、截留收入、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违反中央八项规定、违反六项禁令等情况;

(五)学校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情况;

(六)本单位(部门)各类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个人遵守财经法规、财务制度以及廉政规定的情况;

(八)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九条 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结合各部门的业务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

第四章 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

(一)成立审计组。审计处根据审计业务量和要求,与业务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确定审计组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审前调查。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基本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等。

(三)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重要性和谨慎性原则,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法。具体应明确的内容有: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名称,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日期、审计依据、审计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组成员及分工、审计要求以及其他有关内容。

(四)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

(五)实施审计。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进行审计公示。审计处依规提请相关部门予以协助,相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审计组在收到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后,按照审计规范,通过实施核查会计账目、凭证、账表、实物资产、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调查取证等规定的审计程序认真实施审计。

(六)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撰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征求分管校领导以及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的意见。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至审计处。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提出的意见,审计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复核,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经征求意见确认后,由审计处按照内部审核流程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批,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处应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报送主管审计的校领导、组织部,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向联席会议成员通报。审计处对审计发现的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或其本人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及其他方面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提交联席会议讨论,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二)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资料;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有关资产清理盘点和债权债务资料;

(五)有关重大经济活动的书面资料;

(六)其他有关资料。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的述职报告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送交审计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中层干部任期内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部门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效果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情况;

(六)部门及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审计实施情况、总体评价、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意见和责任界定、审计整改建议和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

第五章 审计评价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与鉴证。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五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在进行审计评价时加以区分。责任认定标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组织部应当将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作为对中层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学校依法依规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告。

第十九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整改情况送至审计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公道,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与业务相关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费用经主管审计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专项经费安排。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