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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湖职院〔2023〕18号
关于印发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2023年6月2日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
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内部管理干部正确履行经济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升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浙江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法》(浙审经责〔2021〕9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20〕第47号)、《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0号)和《浙江省高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2022版)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内部管理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校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的正职或者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及下属经济实体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内部管理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工作要求,推动学校及本单位事业高质量发展,管理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内部管理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其他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学校审计资源实际,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以任中审计为主。组织部与审计处协商后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对象、审计期间、审计范围等有关事项。
第六条 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审计处具体组织实施。经学校分管校领导批准,可以与社会中介机构联合审计。审计处依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与被审计内部管理干部的经济管理职权与责任相对应,充分考虑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以其任职期间本单位事业发展、学校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内部管理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依规依法确定。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上级相关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和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二)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指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五)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以及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以及合同管理情况;
(七)被审计干部遵守党风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八)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经济责任年限以被审计干部任职期间为主,任期四年以上的,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十一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序实施。审计处根据审计业务量和审计资源情况,合理组建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第十二条审计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离任审计则为原任职单位,下同)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被审计内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一)被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述职报告);
(二)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包含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等情况;
(三)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采购招标资料、合同协议、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等资料;
(四)预算编制与执行、财务收支、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五)内部控制建设及执行相关资料,包含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招标采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等相关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六)任期内接受审计或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相关结果报告、处理意见与建议、整改情况等资料,内部自查自纠报告及整改情况等资料;
(七)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干部的述职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干部任期内经济管理职责范围和分工;
(二)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及落实国家、学校重要政策部署和目标责任完成情况;
(三)任期内部门财务管理情况,包括部门预算申报及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及经费结余情况、主要经济活动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任期内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重要项目建设及其执行情况;
(五)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及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及监督情况;
以往审计、巡视、巡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进一步改进单位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九)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有关情况。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所提供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一般包括被审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基本情况、总体评价、主要业绩、审计发现的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处理意见、审计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审计组在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被审计干部和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十八条审计处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定,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文书。审计处应当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送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同时送达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结合所在单位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被审计内部管理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应本着权责一致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责任认定标准依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时,应正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坚持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把被审计内部管理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同违法违纪行为区分开来,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内部管理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及现任主要负责人应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自收到审计报告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已离任的被审计干部应予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奖惩、后续管理等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应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湖职院〔2017〕22号)同时废止。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23年6月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