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29 浏览:10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湖职院办〔2024〕29号
关于印发学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省市有关采购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活动中,使用学校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需要的采购对象。
第三条 采购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二级学院、部门建立采购工作领导责任制和采购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四条 采购工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方式干扰学校采购工作的正常进行。第三方企业或个人实施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学校采购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学校《招投标“黑名单”制度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统筹与指导。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技与服务地方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审计处、实训管理处、校园建设处、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制度建设、采购管理、投诉处理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由领导小组研究,并根据需要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七条 采购组织形式包含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执行集中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执行分散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第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
1.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3.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
第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
1.单项或者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
2.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或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
3.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的,授权申请单位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或自行组织采购;其中预算金额不足1万元的,申请单位可以直接采购。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
15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不足15万元的项目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采购。
第十一条因技能竞赛等特殊需求且时间紧迫、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经学校会议研究同意后,可以授权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
申请单位根据项目需要提出采购申请,采购申请应明确采购的项目名称、采购内容、预算金额、资金来源等内容。
采购申请单位应当充分调研市场,合理确定采购预算。
对于单价在5万元以上或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申请单位在提出采购申请的同时应提交项目论证材料或学校会议研究通过的证明材料。其中,单价在30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申请单位应按照大型仪器设备采购与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查重评议、专家论证等材料。
第十三条采购审批
(一)对于学校统一实施采购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要求履行采购审批手续:采购项目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经所在单位及经费归口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项目金额5万元以上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
教职工个人申请采购办公设备,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应报资产管理部门作同类设备持有情况核查。
(二)对于二级学院、部门在权限范围实施采购的项目,申请单位按照二级管理要求完成审批手续。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单位应组织论证(二级学院应进行集体决策),并报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采购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集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统一实施采购。采购管理部门应根据上级和学校要求制定相关项目的采购计划并有效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的项目或特殊授权的项目,由申请单位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包括政采云电子卖场采购、自行组织采购和直接采购。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方式与工作流程
(一)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方式
1.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以二次报价最低评标价中标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供应商,并以最低评标价中标法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3.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供应商直接谈判的采购方式。
(二)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工作流程
1.申请单位按照规范要求编制采购文件。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原则上应确保三家以上符合条件;
2.申请单位向供应商提供采购文件,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
3.申请单位组建3人及以上单数成员的采购小组;
4.申请单位应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报价最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填写评审记录;
5.申请单位以学校名义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6.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其中申请单位应做好验收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7.采购结束后,申请单位应将采购文件等相关资料建档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应按照规定落实信息公开要求。
(一)委托采购项目应在事前向学校纪检部门报备。
(二)委托采购项目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在学校网站公布。
第五章 合同及验收结算
第十七条 采购工作完成后应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其中直接采购项目根据实际需要签订合同。合同管理按照学校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采购申请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采购内容属于固定资产的,申请单位应在验收后及时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属于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等非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应在验收后做好内部入库建账、领用管理等工作。工程类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应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二级学院、部门和采购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的有关规定与要求,保护采购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有关机关。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部门及相关人员在实施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应当组织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不组织招标,或者将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应当采用的采购方式;
(二)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擅自自行采购;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或指定供应商等;
(四)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利益;
(六)泄露影响公平公正实施采购的有关信息;
(七)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门须严格遵循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有效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业务不相容岗位包括:(一)申请与审批;(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四)采购与验收;(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审计等部门依法对学校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包括:(一)国家采购法律法规、政策的落实情况;(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三)采购审批、备案情况;(四)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和采购资金落实情况;(五)采购回避制度的落实情况;(六)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按照上级文件执行;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州高新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等独立法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学校二级单位可以制定自行组织采购的内部工作规则,报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资产管理处(采购招标中心)承担。本办法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原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湖职院办〔2021〕13号)同时废止。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