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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文件
湖职院办〔2024〕30号
关于印发学校《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门: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人才培养经费的日常管理,提高人才项目经费使用效率与效益、加快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对象
人才项目经费指由人事处统一管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各类人才和团队项目,如技术能手、教学名师、教学英才、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南太湖精英计划、登峰人才、镜湖人才、访工访学等和高校黄大年式团队、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发展经费(原科研启动经费)纳入人才项目费用管理。
第三条人才项目经费管理总体要求
(一)人才项目专项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二)以项目形式资助的省、市人才项目资助经费,按照资助单位有关使用规定进行管理;资助单位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人才项目经费以正式立项的人才项目预算比例为依据,人才项目立项预算比例一经确立,将作为人才项目经费管理的根本依据。
第四条人才项目经费管理主体
人才项目经费管理主体是项目负责人,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科技与服务地方处、教务处及相关二级单位协助做好人才项目经费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项目结项及结账手续。
(四)执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公开制度。
第六条 人才项目经费列支范围与比例
(一)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列支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购置教学科研用的设备以及实验材料等;
2.支付科研测试费、申请专利、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3.购买与教学科研相关的软件及图书资料等;
4.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交通费、住宿费等;
5.提高教学科研能力的进修、考证、培训等;
6.发表论文的版面费、专著与教材的出版费、鉴定费等;
7.其他与人才培养和个人专业发展相关的费用支出。
(二)部分列支项目比例控制及使用要求
1.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学术(专业发展培训)会议及外出开展学术(专业)调研所需的差旅费比例控制在20%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2.专家咨询(指导)费支出控制在10%以内;
3.各类人才和团队项目的激励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比例控制在30%以内执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人才发展经费(原科研启动经费)不能提取激励费。
4.购买教学科研所需图书资料、实验材料须附购买材料清单;
5.人才项目专项经费不允许开支餐饮费、汽油费及非学术(专业)活动的考察(调研)费;
6.凡参加国内外重要的学术会议或培训,须按学校规定审批,并在参会前将会议通知复印件交人事处备案,无会议通知者一律不得借款、报销。
7.人才项目设备采购和管理需遵照学校《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8.人才项目费用支付方式原则上为公务卡刷卡或者公对公转账,填报经费报销单时,按计划财务处费用报销要求,须后附发票、刷卡单或者转账凭证,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物品明细单等有效证明,并做到及时报销。
第七条 经费的审批和使用
(一)经费报销程序
1.人才项目立项后,由人事处牵头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任务和经费使用预算进行论证审核,通过后建立《人才项目经费使用卡》,项目负责人持经费卡和报销单按财务审批权限审批,依财务制度报销,经费卡结题时上交。
2.人才项目须在期满考核(结项)一年内,对项目经费进行结算。没有明确考核期限的,考核期最高按三年进行。逾期不结算的,剩余款项作为结余资金按原渠道返回或由学校统筹安排。
(二)经费审批和使用
1.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预算、决算编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组其他成员使用经费,必须经项目负责人或主持人签字同意。项目组以外成员不得使用人才项目经费。
2.各二级学院或部门要严格按照人才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和原则审核报批,认真把关,从严掌握,确保人才经费专款专用。
3.人事处是学校各类人才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核批复,对项目经费支出与预算相符性进行审核,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经费的管理工作。
4.计划财务处负责人才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经费。
第八条 监督与奖惩
(一)人才项目经费不得截留、挪用、借他人使用。项目研发的附属收入应当如实申报并上缴计划财务处,继续作为项目经费使用。
(二)对违反规定或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管理部门将中(终)止该项目经费使用,并视其情节轻重对项目组提出批评、通报或追究其责任等。
1.项目下达后6个月未开展实质性研究,研究工作不落实的;
2.不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没有正当理由不按时报送人才项目工作材料或不按任务书(协议书)约定开展研究工作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由湖州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人事处承担。原学校《人才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湖职院办〔2016〕27号)同时废止。
湖州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4年11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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